@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必读(二)286
发表时间:2022-04-25 18:19来源:职业健康先行 不得解除或终止。 30日内。 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在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时,应对这些岗位或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进行识别和检测,在检测机构的指导下,确定是否应将上述人员纳入职业健康监护范围。 第八十六条:“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务派遣员工,由实际用工单位进行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 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32.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哪些措施?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同时,如果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复査,将不能及时发现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可能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和普遍性问题,易延误用人单位职业病预控工作。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6.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原件吗?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7. 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期限是多长时间? 对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来说,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38.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几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9号令)第十八条: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9.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禁忌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除了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还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吗? 41、卫生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重点监督检查哪些内容? (1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42.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或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依法应如何处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7. 用人单位除了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国家还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新GBZ188的征求意见稿中,将初次检查改为在脱离噪声环境14小时后进行,即工人经过一夜的休息后,就可以进行听力检查了,当然小夜班或大夜班的工人是不能参加当天的听力检查。 不是,比如潜伏期长、隐匿性强、迟发性特征明显的职业病尘肺、职业性肿瘤、锰中毒等,在离岗后即便不再接触相应的危害因素,一些劳动者仍会在离岗后数年甚至数十年发病。 50.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时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7)对一些异常情况即便是非职业健康损害问题,比如高血压、血糖指标异常、心电图异常等,用人单位也应引起重视,加强健康教育和引导。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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